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常常需要由司法鉴定机构对案件涉及的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出具鉴定意见。但是,目前具有环境污染鉴定资质的机构太少,难以满足办案需求。 为有效解决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过程中的专门性问题,保证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顺利、有效审理,赋予司法鉴定机构之外的其他机构出具检验报告的资格,是非常有必要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授权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指定可以出具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检验报告的机构,是对目前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建设的一大突破和极大推动。笔者认为,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应充分行使职权,抓住历史机遇,尽快指定能够对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出具检验报告的机构,以弥补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建设的不足。
关于个案指定还是授权式的名录指定。《解释》施行后,由于增多的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审理需要,在省一级范围内,有关机构出具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检验报告将可能是一项常态化的工作。如果采取个案指定机构出具检验报告的方式,因全国范围内的个案均需由其指定,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将忙不胜忙。
因此,宜借鉴司法部主管全国司法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做法,对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出具检验报告的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即设定一定的条件和程序,建立配套的管理办法,实行授权式的名录指定。但在一般名录没有出台之前,可以在个案中指定某个机构出具检验报告。
关于宜被指定的机构范围。由于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加之这项工作刚刚起步,还处于探索阶段,没有成熟的经验可供借鉴、推广。因此,从近期看,宜被指定的机构范围应限定为省辖市以上环保部门所属的技术支撑机构,如环境科学研究院(规划院)、环境监测中心(站)、环境应急中心等。因为这些单位在省以上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直接领导下,长期从事环境管理工作,了解、掌握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政策,有专门的人才队伍、设备设施,有判断、鉴定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的丰富经验。但从发展看,从远期看,待这项工作取得一定经验、比较成熟后,宜被指定的机构的范围应向社会拓展。
关于被指定的机构应具备的条件。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机构,必须具有对案件所涉的、难以确定的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出具检验报告的能力,必须能够为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审理提供可靠的专业支持。
笔者认为,此类机构应具备以下7方面的条件。一是具有法人资格(设定此项条件,旨在确保这类机构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能够承担法律责任);二是具有国家法定的计量认证资质;三是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四是具有通过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和开展检验项目所需的专业仪器设备;五是具有10名以上(或一定数量的)取得相应岗位证书的专业人员;六是具有环境污染事故、环境污染纠纷监测、处理能力和经历;七是具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
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明确相关条件和申请程序后,有关机构应加强软硬件建设,积极按照规定的程序申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应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列入名录,然后向社会公布。
关于被指定的机构出具检验报告时产生费用的解决办法。为了对案件所涉的、难以确定的环境污染专门性问题出具检验报告,被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机构肯定要付出一定的人力成本、财务成本和仪器设备成本,产生一定的费用。这笔费用怎么计算、由谁支付,将是一个新问题。
笔者认为,如果被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指定的机构是省辖市级以上环保部门或其所属的事业单位,在出具所辖区域内环境污染案件审理所需的检验报告时,并不存在新产生的费用。因为调查处理辖区内环境污染案件是其职责所在,配合司法部门打击辖区内的环境污染犯罪行为,是其义不容辞的义务。如果发生跨区域指定的情形,或将来指定的机构向社会放开后,出现指定社会机构出具检验报告的情形时,出具检验报告的机构可以参照其他类型司法鉴定的收费标准、方式,收取一定的费用,或将来由国家有关部门出台规定予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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